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
(四)出境定居的;

(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
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
依照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
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规定 扩展

公积金余额提取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。

当个人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,可以带着退休证明和个人身份证,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提取所有的余额。

当个人不幸去世后,家人可以凭借相关证明去提取公积金余额。

当个人购房采用商业贷款时,每年可以凭借相关证明去提取公积金用于还商业贷款,但提取额不能高于当年一个年度的还款额度。

还有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取事项,当个人住房需要维修时,可凭借有效证明提取公积金。当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时,也可以提取公积金。

公积金提取政策地方政府有相应的规定,可按照规定执行。

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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